党建工作
Party
四川川交路桥有限责任公司党风廉洁建设约谈工作制度
发布日期:2019-09-23 10:32:37 分类:法规制度 点击数:2403

四川川交路桥有限责任公司

党风廉洁建设约谈工作制度

 

第一条 为深入推进党风廉洁建设和反腐败工作,推动党委主体责任和纪委监督责任持续落地,根据《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和《关于实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规定》等党内法规及铁投集团党委《关于落实党风廉洁建设党委主体责任和纪委监督责任的实施意见》,结合公司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约谈”,是指公司党委和公司纪委按照《中国共产党章程》要求,通过约请谈话的形式,传达部署要求、了解沟通情况、指导督促工作、教育提醒警示,增强党员领导干部廉洁自律、依法依规办事的意识,筑牢思想道德防线,端正思想认识、认真履职尽责、切实整改问题,深入推进党风廉洁建设和反腐败工作。

第三条 约谈类型

(一)工作约谈

根据工作需要,了解下列情况,应组织工作约谈:

1.了解约谈对象所在单位(部门)贯彻落实中央、省、集团及公司重大决策部署情况以及领导班子成员维护党的纪律、落实党风廉洁建设责任制,遵守廉洁自律、改进作风等有关规定情况。

2.了解约谈对象个人学习、思想、工作情况,履职尽责、廉洁自律等情况。

3.听取约谈对象对党风廉洁建设和反腐败工作的意见建议。

(二)提醒帮助约谈

领导干部承担重要工作任务时,提醒其保持头脑清醒、严于律己。对群众反映有倾向性、苗头性问题时,及时提醒帮助,防微杜渐。

(三)考评反馈约谈

领导干部考评工作结束后,根据反馈结果,对民主推荐、民主测评情况,群众反映的问题和意见等,及时向被考评领导干部进行反馈,帮助其正确对待群众评价,不断增强责任意识,改进不足,努力进取。

(四)职务调整约谈

干部提拔任用、调整交流、转任非领导职务或退休时进行约谈,全面客观评价干部,听取意见建议,并提出相关要求。

(五)警示约谈

针对约谈对象本人或所在单位(部门),在一定时期、一定范围内,党风党纪方面存在的苗头性、倾向性问题或职工群众反映的突出问题,应及时与约谈对象进行警示约谈,要求约谈对象针对存在问题作出说明并提出防范对策和措施。

(六)批评诫勉约谈

针对群众信访举报、案件检查、监督检查、明查暗访等反映出约谈对象自身和本单位(部门)存在以下情况者,应及时对约谈对象进行批评教育或实行诫勉约谈,帮助其分析原因,责令其认真整:

1.对不能完成工作目标任务的,领导班子内部出现严重不团结现象的,工作失误造成一定负面影响的,民主考评比较差的。

2.不严格遵守党的政治纪律、组织纪律、廉洁纪律、群众纪律、工作纪律、生活纪律及中央八项规定,虽不构成违纪但造成不良影响的。

3.不严格遵守党的政治纪律、组织纪律、廉洁纪律、群众纪律、工作纪律、生活纪律及中央八项规定,虽然构成违纪但根据有关规定可以免予党纪政纪处分的。

第四条 约谈人

(一)工作约谈、提醒帮助约谈、考评反馈约谈和职务调整约谈的约谈人为公司党委书记、副书记、党委委员,纪委书记、副书记。

(二)警示约谈和批评诫勉约谈的约谈人一般为公司党委书记、副书记,纪委书记、副书记以及党委、纪委指定的其他人员。

第五条 约谈对象

(一)公司领导。

(二)公司所属各分子公司领导班子成员。

(三)公司机关各部门正副职。

(四)公司党委、纪委确定的其他人员。

第六条 约谈方式

约谈一般采用个别约谈的方式进行。对于工作约谈或存在的一些普遍性问题,也可采用集体约谈的方式进行。

第七条 纪律和要求

(一)约谈人要遵守以下纪律和要求:

1.谈话要实事求是,客观公正,不徇私情。既要肯定成绩,又要指出其缺点和不足,对存在的问题要明辨是非,态度鲜明。

2.要本着防微杜渐、治病救人的态度,适时提醒、告诫、引导约谈对象,耐心说服教育,帮助其提高思想认识。

3.谈话要注意方式方法,要营造良好的谈心谈话氛围,消除彼此之间的思想顾虑,开诚布公,畅所欲言。要尊重约谈对象的人格尊严,维护其合法权益,同时注意听取约谈对象的意见和建议。

4.谈话前做好充分准备,熟悉有关情况,确保谈话具有针对性和实效性。

5.谈话时约谈人不得少于2人,并做好谈话记录。

6.严格遵守保密纪律,不得向约谈对象泄露信访举报人的基本情况及反映材料等具体信息,注意保护举报人的合法权益。

(二)约谈对象要遵守以下纪律和要求:

1.按照约定的时间、地点接受约谈,不得借故推诿、拖延。确有特殊原因不能按时参加约谈的,要主动说明原因,另择时间约谈 。

2.如实陈述情况,正确对待组织的批评和帮助,不得隐瞒、编造、歪曲事实和回避问题。

3.不得事后追查甚至打击报复约谈人、信访举报人。

4.认真落实约谈人提出的意见、建议和整改要求。

第八条 约谈启动

(一)公司党委书记、副书记、党委委员,纪委书记、副书记,按照铁投集团公司《关于落实党风廉洁建设党委主体责任和纪委监督责任的实施意见》以及责任分工,原则上每年对主(分)管范围内的领导干部进行一次工作约谈。

(二)上级党委、纪委要求进行约谈的,直接启动约谈。

(三)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及时启动警示约谈或批评诫勉约谈:

1.贯彻落实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上级机关决议、决定以及工作部署不力的。

2.政治态度不端正,有错误言行,造成不良影响的。

3.对党风廉洁建设工作领导不力,以致本单位(部门)职工反映强烈的突出问题得不到有效治理,造成不良影响的。

4.对本单位(部门)职责范围内的信访举报和群众诉求不认真受理办理,问题解决不到位,或者瞒报、谎报、迟报重大、紧急信访举报和职工群众诉求信息,造成不良影响的。

5.对本单位(部门)发生违纪违法行为隐瞒不报、压案不查的。

6.本单位、本部门发生违纪违规违法案件的。

7.不严格执行干部选拔任用有关规定,用人失察失误,给工作造成一定损失或产生不良影响的。

8.一定时期、一定范围内出现的苗头性、倾向性问题,需要引起有关组织重视并加以整改的。

9.不严格执行中央、省、集团公司关于改进工作作风、密切联系群众有关规定,纠正“四风”执行不力,造成不良影响的。

10.履行职责不力、不到位,给工作造成一定损失,但错误情节轻微,且认错态度好,能认真改正错误,免予追究党政责任的。

11. 对不能完成工作目标任务的,领导班子内部出现严重不团结现象的,工作失误造成一定负面影响的,民主考评比较差的。

12.其它涉及党风廉洁建设和反腐败工作需要进行谈话的。

第九条 约谈准备

公司党委办公室、纪委办公室是约谈的具体承办部门,要按照责任分工认真做好准备、实施、整改、验证等工作。

(一)确定约谈主题和对象。由公司党委、纪委根据了解和掌握的情况提出,必要时,也可由承办部门提出建议,报党委或纪委领导批准。

(二)了解情况并撰写约谈提纲。承办部门事前要收集汇总有关情况向主谈人汇报,并根据主谈人要求拟定约谈提纲。

(三)通知约谈对象。承办部门提前3天将约谈的主题、对象、时间、地点等事项通知约谈对象所在单位党组织或约谈对象本人。

(四)约谈对象根据谈话主题,准备相应书面材料,做好被约谈准备。

第十条 约谈实施

(一)工作约谈

1.约谈人和约谈对象签到;

2.约谈对象汇报个人思想、履行职责、廉洁自律等情况,或者汇报本单位(部门)党风廉洁建设和反腐败工作情况。

3.听取约谈对象对党风廉洁建设和反腐败工作的意见建议。

4.约谈人对约谈对象本人或所在单位提出建议和要求。

5.约谈结束后,承办部门对约谈对象落实约谈内容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形成书面报告分别报公司党委、纪委。

(二)警示约谈和批评诫勉约谈

1.约谈人和约谈对象签到。

2.向约谈对象通报有关情况。

3.约谈人向约谈对象了解相关情况、指出存在的问题、提出意见、建议和整改要求。

4.约谈对象对约谈人指出的问题和提出的要求作出明确表态。

5.约谈结束后,承办部门及时制定《整改意见书》,明确整改任务和完成时限,印发约谈对象。

6.约谈对象对照《整改意见书》的内容逐一提出整改措施,制定整改方案并在约谈结束5个工作日内书面报告承办部门。整改期限一般不超过1个月,整改结束及时向承办部门书面报告整改落实情况。

7.承办部门要及时对约谈对象整改落实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和跟踪回访,对措施不到位、整改不力的,按照有关规定,予以责任追究。

8.承办部门将约谈情况和整改落实情况形成书面报告,分别报公司党委、纪委和谈话人。

第十一条 资料归档

(一)约谈结束后,承办部门应将约谈通知书、约谈提纲、约谈对象提交的书面材料、约谈记录、整改方案、整改报告、跟踪回访等相关资料进行梳理汇总,统一交纪委办公室存档管理。

(二)纪检监察部门应将警示约谈和批评诫勉约谈情况记入领导干部个人廉洁档案,并作为干部提拔任用、评先评优的重要参考依据。约谈不替代其他组织处理、纪律处分等措施。

第十二条 责任追究

(一)不遵守约谈有关纪律和要求造成不良后果的,将依照有关规定追究责任。

(二)对发现问题不及时约谈提醒,造成严重后果的,追究相关约谈人员的责任。

(三)开展约谈的工作人员,泄露约谈秘密的,追究泄密者责任。

(四)约谈对象打击报复约谈人、信访举报人的,严肃追究相关责任,情节恶劣,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十三条 各下属单位可参照本办法,开展所属党员干部的约谈工作。

第十四条 本制度由中共四川川交路桥有限责任公司纪律检查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 本制度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分享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