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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川交路桥有限责任公司 “三重一大”决策制度实施细则(试行)
发布日期:2019-09-23 10:48:15 分类:法规制度 点击数:2362

四川川交路桥有限责任公司

“三重一大”决策制度实施细则(试行)

 

第一章     

第一条  为进一步健全和完善党内监督制度,促进领导干部廉洁从业,规范决策行为,提高决策水平,防范决策风险,确保公司高质量发展,根据中办发《关于进一步推进国有企业贯彻落实“三重一大”决策制度的意见》(〔2010〕17号文)以及省委办、省国资委党委和四川路桥集团的转发意见通知及有关要求,结合《公司法》、四川路桥集团相关制度规定以及公司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适用于公司、分公司及项目部。

第三条 “三重一大”事项的决策必须遵循以下原则:

(一)坚持依法决策。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党内法规以及企业相关规定,保证各项决策的合法合规。

(二)坚持民主决策。按照民主集中制原则,根据职责、权限和议事规则,对“三重一大”事项进行民主决策。充分发扬民主,按照“集体领导、民主集中、个别酝酿、会议决定”的要求进行决策。对涉及职工群众切身利益的重大事项,应当广泛听取职工群众的意见和建议。

(三)坚持科学决策。广泛听取意见,完善群众参与、专家咨询和集体决策相结合的决策机制。强化决策的调研、论证、执行、监督等关键环节,有效防范决策风险,增强决策的科学性,避免决策失误。

(四)坚持规范决策。公司各级单位要严格按照“三重一大”事项的决策规则和程序,依据各自职责、权限进行决策。

第二章  决策范围

第一节   公司 “三重一大”事项

第四条  重大事项决策。主要指涉及公司改革发展稳定、重大经营管理战略、关系职工切身利益,带有根本性、方向性、长远性、全局性、战略性的重大事项。主要包括以下方面:

(一)公司发展战略、中长期发展规划、生产经营方针等重大战略决策事项。

(二)资产损失核销、重大资产处置、国有产权变动、利润分配和弥补亏损、增加和减少注册资本及国有资本收益等重大资产(产权)管理事项。

(三)公司合并、分立、变更公司形式、解散及清算等事项。

(四)公司年度工作计划(包括投融资计划、生产经营计划等)、财务预算和决算方案、业绩目标和年度工作报告及从事高风险经营。

(五)公司内部机构设置、部门职能调整方案,重要改革方案和重要管理制度、工作流程的制定、修改及废除,公司章程的修订,下属分子公司的设立和撤销。

(六)公司重要风险控制:质量、安全及环境保护、群访集访、抢险救灾等突发事件的处置,法律诉讼(或仲裁)、经济纠纷及影响公司稳定的重大事件的处理。

(七)公司领导班子职责分工。

(八)绩效考核、薪酬分配制度及方案,项目工资总额的核定,表彰奖惩制度及方案,各项奖金分配,劳动保护和劳动保险缴纳,分流减员以及其他涉及职工切身利益的重大事项。

(九)公司党的建设、党风廉洁建设、纪检监察、意识形态、企业文化、品牌建设、队伍建设、思想政治工作中的重要制度办法和问题。

(十)其他重大决策事项。

第五条 重要人事任免。主要指按权限管理的领导职务调整和重要奖惩,包括以下几方面:

(一)向上级机关推荐由上级机关管理任用的领导干部建议人选

(二)公司中层正职管理人员的提名,公司后备干部的推荐及管理,向上级组织推荐后备干部人选。

(三)公司中层副职及对应职级的高级技术、管理和技能人才的选聘、任免。

(四)公司重要奖惩以及先进集体和先进个人的评选、评定与奖励,向上级组织推荐先进集体及先进个人。

(五)推荐各级党代表、人大代表及职工代表等候选人。

(六)审议岗位配置方案、拟任用职位职数、任职条件、选任方式;民主推荐及测评报告、组织考察报告和任前公示结果;党风廉洁评价意见;试用期转正报告;立案查处的党员干部违法违纪案件,并给予党纪政纪处分的决定或意见。

(七)其他重要人事任免事项。

第六条  重大项目安排。主要指对公司生产经营和资产规模、资本结构以及施工设备、技术创新产生重要影响的项目的设立和安排。

(一)审议重大投资项目、融资项目。

(二)计划外追加投资规模的投资项目。

(三)技术开发项目。

(四)重要设备和技术引进。

(五)其他重大项目的安排事项。

第七条  大额度资金的使用。主要指资金的调动和使用,具体为:

(一)大额度生产经营资金使用及调度,融资担保、委托贷款等事项。

(二)超预算资金的调动。

(三)单笔金额在10万元以上(含10万元)的激励方案。

(四)单笔交易金额在100万元及以上的资产损失核销、处置、变动等重大资产(产权)管理事项。

(五)单笔金额在20万元及以上对外捐赠。

(六)其他大额资金的使用事项。

第二节   分公司“三重一大”事项

第八条   重大事项决策。公司所属各分公司“三重一大”事项决策范围包括:围绕公司发展目标,分公司所采取的经营管理战略、关系职工切身利益事项等对分公司发展有重大影响的决策。

(一)分公司发展规划、生产经营方针等重大战略决策事项。

(二)分公司重要管理制度的制定、修改及废除。

(三)分公司重大生产经营管理事项,质量、安全及环境保护、群访集访、抢险救灾等突发事件的处理。

(四)分公司绩效考核、各项奖金分配及其他涉及职工切身利益的重大事项。

(五)分公司党的建设、党风廉洁建设、纪检监察、意识形态、企业文化、品牌建设、队伍建设、思想政治工作中的重要制度办法和问题。

(六)分公司其他重大决策事项。

第九条   重要人事任免。主要指按权限管理的经营管理人员及其他人员的职务调整和重要奖惩。主要包括:

(一)分公司权限内管理人员选拔标准的制定,选聘及任免,向上级公司推荐后备干部、项目领导班子等。

(二)分公司范围内的先进集体、先进个人评选、评定及奖励,向上级组织推荐先进集体及先进个人。

(三)分公司其他重要人事任免事项。

第十条  重大项目安排,主要包括:

(一)分公司办公用房租赁及办公用房装修改造。

(二)其他重大项目的安排。

第十一条  大额度资金的使用。主要指资金的调动和使用。主要包括:

(一)年度预算内大额度资金的调动使用计划。

(二)单笔金额在3万元以上的激励方案。

(三)单笔金额在5万元以上的对外赞助、捐赠。

(三)分公司其他大额资金使用事项。

第三节    项目“三重一大”事项

第十二条  项目“三重一大”事项为:

(一)重大决策事项

1. 项目党支部建设和党风廉洁建设的重大事项;

2.审定项目管理的具体实施细则、办法 

3.审议项目总体规划;

4.审议项目管理目标调整方案;

5.审议经济合同变更方案;

6.审议履行合同中发生争议的处理意见及建议;

7.审议绩效工资、奖金及福利的分配方案;

8.审议废旧物资处置方案;

9.审议安全、质量、环保责任事故的处理,突发事件的处置方案;

10.审议对外的公益性赞助、捐赠等事项;

11.其他重大决策事项。

(二)重要人事任免事项

1.审议项目组织机构设置和人员配备方案;

2.向公司推荐后备干部;

3.上级单位表彰先进推荐;

4.其他重大人事任免事项。

(三)重大项目安排事项

1.审议劳务协作队伍的信用等级评价、调整与清退等方案;

2.审议分部分项工程重点阶段目标责任划分及协作队伍进度激励奖惩措施;

3.审议大宗主要物资和设备设施的组织方案;

4.其他重大项目安排事项。

(四)大额度资金使用事项

1.审议年度非生产性费用开支预算方案及调整方案;

2.审议月度大额度资金使用计划;

3.其他大额度资金使用事项。

第十三条  建立“三重一大”决策事项报备、报批制度。分公司所属各项目按照规定权限决策的事项应报分公司有关部门备案。超越决策权限,需经分公司、公司审批的决策事项,必须事先报告相关部门,经分公司、公司相关领导经批准后方可执行。

在紧急及必要情况下,为避免公司利益受损,项目经理可以通过口头请示上级领导同意后,决定超出权限资金的使用,但事后应立即向项目领导班子会议(党支部会议)及分公司汇报并补过相应审批程序。

第三章  决策职权

第十四条  公司“三重一大”事项集体决策,按公司议事规则和管理权限,分别采取党委会、董事会、总经理办公会、职工代表大会等形式,经集体研究讨论后作出决策,具体决策职权依据为公司党委会、董事会及总经理办公会议事规则。

党委会议由党委书记召集和主持,党委委员参加,必要时可召开党委扩大会议,其他领导班子成员、有关部门负责人、分子公司党政负责人等可根据需要列席会议。
     公司董事会会议由董事长召集和主持,公司全体董事出席,监事会成员列席董事会会议;集团公司可以委派人员列席公司董事会会议,公司非董事领导班子成员、总经济师、总会计师、各职能部门负责人、分子公司党政负责人等也可列席董事会会议。

总经理办公会由总经理召集和主持,副总经理、总工程师以及相关部门负责人参加。根据会议需要,主持人可决定其他有关人员列席。

任免事项先征求纪检监察机构意见,并遵循党管干部的原则,由党委推荐人选,再按相关程序由公司党委会审议决定。

坚持“双向进入、交叉任职”的原则,党委班子成员可以通过法定程序分别进入经理班子,经理班子中的党员,可以依照党章和公司有关规定进入党委会。

其他“三重一大”事项的决策方式,由党政主要负责人协商确定。 

第十五条  公司所属分子公司及各项目“三重一大”问题决策,主要通过两个方面进行,一是与生产经营管理直接相关的内容,由分子公司总经理或项目经理召集的领导班子会议方式进行决策,会议议题涉及的相关人员可根据需要列席会议,经集体研究讨论后做出决策。二是在党的建设、纪检监察等方面的相关内容,由党总支书记或党支部书记主持召开会议的方式进行决策。党总支或党支部会议由党总支书记或党支部书记召集和主持,党总支或党支部组成人员参加,必要时可召开党总支或党支部扩大会,分子公司及项目班子成员、有关部门负责人可根据需要列席会议。

其他“三重一大”事项的决策方式,由各级单位党政负责人协商确定。

第十六条  领导班子讨论重要事项,应当进行表决,采取口头、举手、无记名或记名投票等方式。根据会议内容由党政主管领导决定表决方式。与会人员要充分讨论并分别发表意见,主要领导应当最后发表意见,并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对讨论事项总结出结论性意见。表决结果和表决方式应当记录在案。

第四章 决策程序及规则

第十七条   公司“三重一大”事项,由公司领导直接提出或由公司职能部门、所属单位提出,经分管领导审核。按管理权限,报请主要领导(党委书记、董事长、总经理)同意列为议题。有关职能部门、所属单位做好会前准备工作。

分子公司及项目“三重一大”事项,按照相应权限和程序组织决策。

第十八条   重要人事任免应当严格按照《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和《四川路桥集团领导干部选拔任用管理办法》、《四川路桥集团关于提高选人用人公信度的有关规定》等文件进行决策。

其他重大事项决策前,公司承办部门、分子公司及项目应当按照以下工作程序做好准备:

(一)提出方案。应当认真组织调查研究,提出两种以上的备选方案。

(二)充分协商。决策事项涉及相关部门、分子公司及项目的,应当事先征求意见,充分协商。党政主要领导之间、主要领导与班子成员之间应当进行沟通和磋商。党政主要领导未经沟通或虽经沟通但未达成一致意见的,不得上会研究。

(三)征求意见。涉及面广、与职工群众利益密切相关的重大事项,应当通过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其他形式广泛听取职工的意见和建议。必要时,可采取公示等形式进一步征求各方面的意见和建议。公司重要干部任免应当事先征求纪检监察部门的意见,并保证其有充足的时间履行程序。

(四)论证评估。组织企业相关领导小组或咨询专家,对决策事项进行评估论证;涉及重大项目安排和大额资金使用的决策事项,必须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可行性研究论证和风险评估。论证评估结论及专家咨询意见应形成论证评估报告。

(五)法律审查。在决策备选方案提交会议决策前,应进行合法性审查。主要审查是否与国家法律法规相抵触,是否与现行政策规定相协调,是否存在法律风险,是否存在其他不适当的问题。公司法律顾问或法律事务部门在进行合法性审查后,应及时提出审查意见。

对涉及面较广、试验性较强的决策事项,应在局部范围内先行试点,以检验决策的可行性,取得经验后再推广实施。对具有较强前瞻性的重大改革措施,一般也应按照集体决策程序确定试行,经实践检验并进一步修正后,再正式决策实施。

第十九条  已确定提交的决策事项,应按照第十八条规定的程序和要求做好准备工作,不履行或没有完成以上程序的,不得提交会议进行决策。

第二十条  在履行决策准备程序时,涉及专业性、技术性、法律性较强的“三重一大”事项,遵照公司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一条  集体决策会议应遵循以下工作程序:

(一)准备材料。决定提交会议审议的事项应当提交决策材料。决策材料包括议题材料和论证材料。议题材料包括决策备选方案及说明材料;论证材料包括调查报告、论证评估报告、合法性审查意见等。

除重要人事任免材料外,有关决策材料在不泄露商业秘密的前提下,一般应在会议召开前2-3天送达参会人员。

(二)通知开会。会前应以书面形式向与会人员发出正式通知。会议出席人数超过应出席人数的二分之一,会议表决有效。在讨论重要干部任免事项时,必须有三分之二及以上成员到会方可进行。

(三)充分讨论。参加会议人员应当在会前熟悉议题材料,认真准备,会议应当安排足够时间进行讨论。参加会议人员应充分发表意见,表明态度;主持会议的领导应当执行末位表态制度,在参会人员未充分发表意见之前,不得发表倾向性意见。集体决策的重大问题,必须严格按照会前确定的议题进行,没有列入议题的“三重一大”决策问题,不得临时动议。

(四)会议决定。

1.公司党委会、董事会会议、总经理办公会及分公司、项目相应会议决定的“三重一大”事项,不得以传阅会签、碰头会、个人拍板等其他形式代替会议决定。

2.集体决策事项,应坚持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出席会议的正式成员有表决权。会议决定多个事项的,应逐项表决,并以应到会成员半数以上同意形成决议。对于意见分歧较大的决策事项,原则上应暂缓做出决定,待酝酿成熟后再议。

3.在会议集体讨论之后,由主持会议的领导依法做出通过、原则通过、再次审议、试点试行或者暂缓实施的决定。

4.在讨论与出席会议人员及亲属有关的议题时,本人必须主动回避。

(五)备案备查。对会议决策事项,相关职能部门及监督部门应做好“三重一大”会议记录,并按照有关规定形成完整的会议记录档案,存档备查。会议记录内容包括:

1.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主持人、出席人员、缺席人员、列席单位及人员、特邀专家、记录人等基本情况;

2.主要议题以及决策事项;

3.审议过程及会议组成人员本人的意见和表态;

4.其他参会人员的意见;

5.主要分歧意见;

6.会议最终形成的决议。

第二十二条  决策会议必须做好会议记录,并根据需要形成会议纪要或文件。

第二十三条  遇重大突发公共事件和不可抗力等紧急情况来不及集体决策的,有关领导可随机处置,事后应及时向领导班子集体和上级报告。

第二十四条  参会人员必须严格遵守保密规定和会议纪律,对会议未决定或决定暂不对外公开事项以及会议材料及讨论情况,不准泄露。

第五章 决策执行

第二十五条  公司各级领导班子成员应当带头执行各项决策,个人不得擅自改变集体决策,对决策有不同意见的,可以保留,但在没有做出新的集体决策之前,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变更或者拒绝执行已经做出的决策。

第二十六条  公司党群工作部、纪检监察办公室、内控审计部、办公室、各级单位相应部门为执行决策的督促检查责任部门,负责分解任务,明确责任部门、单位及完成时限,并对决策的实施过程进行督办。涉及重要人事任免的,由公司人力资源部负责落实。

第二十七条  负责执行决策的部门或单位应当制定决策实施方案,明确领导责任及具体承办机构和责任人,确保落实决策的工作质量和进度,不得推诿和拖延。

第二十八条 “三重一大”事项决策的实施和完成情况应当纳入责任部门或公司、项目年度经营责任考核内容,作为业绩考核的重要依据。

第二十九条  因不可抗力或者决策依据、客观条件发生重大变化而导致决策目标部分或者全部不能实现的,应及时向上级请示;企业决策需要停止执行或者变更的,依照本细则第四章规定的程序进行。

第六章 决策监督

第三十条  除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的保密事项和企业科技、商业秘密外,其他“三重一大”决策及执行情况,应当及时向职工代表通报,接受职工群众监督。

第三十一条  通过梳理规章制度,建立“三重一大”决策流程,开展风险评估,确定关键风险点,明确控制措施及记录文档,促进集体决策的全面受控和有效执行。

第三十二条  公司党委、纪委、工会要加强对“三重一大”制度的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公司党委要把“三重一大”决策制度的执行情况作为履行党风廉洁建设主体责任的重要内容,对公司“三重一大”决策程序、执行和实施效果等环节进行监督把关。

公司纪委向公司党委和上级纪委做报告时,将公司“三重一大”决策制度的执行情况作为重点内容。

各级领导班子每年应当对集体决策制度执行情况进行一次自查,把贯彻落实集体决策制度情况作为领导班子民主生活会、领导班子成员述职述廉述责和厂务公开的内容,接受监督和民主评议。

公司有关业务部门应当加强对基层落实情况的监督检查,坚持每半年抽查和每年底定期检查一次,建立健全决策后评估制度和纠错改正制度。通过抽样调查、跟踪反馈、评估复查等方法,及时发现并纠正决策制定和执行中存在的问题,适时调整和完善决策。

公司党群工作部、纪检监察部、内控审计部、财务部、人力资源部等部门和职工代表大会应当通过干部考察、效能监察、专项检查、内部审计、民主评议等方式进行监督。

第七章 责任追究

第三十三条  公司党委书记、董事长、总经理是落实“三重一大”决策制度的第一责任人,对本单位贯彻落实“三重一大”制度负总责。对本级领导班子成员落实“三重一大”制度情况负直接领导责任。

第三十四条  各级领导班子成员要根据集体的决定和分工,切实履行自己的职责;同时要关心全局工作,积极参与集体决策。

第三十五条  出席会议的领导人员应当对“三重一大”会议的决策承担责任。对决策失误的责任人,按照权力和责任相统一的原则,进行责任追究。

第三十六条  集体决策违反法律法规和纪律规定、违背集体决策规则和程序,给公司和项目造成重大经济损失或严重不良影响和后果的领导班子主要负责人应当承担主要领导责任,参与决策的领导班子其他成员应当承担重要领导责任。

参与决议的人员经证明在会议表决时曾表明异议并在会议记录中有明确记载的,可免除相应责任。

第三十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给公司、分公司和项目造成重大经济损失或其他严重不良影响和后果的,应当追究当事人的责任:

(一)违背集体决策原则,个人或少数人擅自决定重大问题,独断专行的。

(二)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三重一大”集体决策程序,不执行或擅自改变集体决定的。

(三)因特殊原因,未经集体讨论决定而个人决策,事后又不报告的。

(四)未向领导集体提供真实情况而造成决策失误的。

(五)执行决策过程中,发现可能造成损失或影响,能够挽回损失或影响而不采取积极措施予以改正的。

(六)在保密期间,泄露集体决策内容或将涉密材料向外泄露的。

(七)其他因违反本规定而造成失误的。

第三十八条  对给公司、分公司及项目造成重大经济损失或其他严重后果的责任主体应当根据事实、性质、情节和影响及应承担的责任,分别按以下种类进行追究:

(一)本人写出检查,取消当年评选先进资格。

(二)通报批评或诫勉谈话。

(三)经济处罚。

(四)停职检查、引咎辞职、责令辞职或免职。

(五)按照有关规定,给予党纪政纪处分。

(六)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九条 责任追究要按照领导人员管理权限和领导人员任免、聘用制度规定的程序办理。

第四十条 公司所属各项目班子贯彻落实“三重一大”制度情况,作为年度各项目工作目标检查考核、实施奖惩的一项主要内容。

第八章    

第四十一条  本办法由公司党委负责解释。

第四十二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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