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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中共四川省铁路产业投资集团 公司纪委对党员领导干部进行诫勉 的实施细则》的通知
发布日期:2016-10-26 17:18:54 分类:法规制度 点击数:2357

           川铁投纪〔2016〕34号                                  

                                    

关于印发《中共四川省铁路产业投资集团

公司纪委对党员领导干部进行诫勉

的实施细则》的通知

 

各公司纪委:

为进一步规范和改进诫勉工作,充分运用好监督执纪问

责“四种形态”,切实把纪律挺在前面,从严管理监督党员领导干部,现印发《中共四川省铁路产业投资集团公司纪委对党员领导干部进行诫勉的实施细则》,请遵照执行。

 

 

               中共四川省铁路产业投资集团公司纪委

                          2016年10月26日

中共四川省铁路产业投资集团纪委

对党员领导干部进行诫勉的实施细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改进诫勉工作,充分运用好监督执纪问责“四种形态”,切实落实把纪律挺在前面的要求,从严管理监督党员领导干部,根据中央纪委、中央组织部《关于对党员领导干部进行诫勉谈话和函询的暂行办法》、省纪委《关于对党员领导干部进行诫勉的工作办法(试行)》等规定,结合集团公司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集团各级纪委要按照干部管理权限,依据本细则对党员领导干部进行诫勉。

第三条  对党员领导干部进行诫勉,应当坚持从严要求,把纪律挺在前面,抓早抓小抓苗头,防止小毛病演变成大问题;坚持关心爱护党员领导干部,注重平时教育培养,促进其健康成长。

第四条  党员领导干部不严格遵守党的政治纪律、组织纪律、廉洁纪律、群众纪律、工作纪律、生活纪律,虽然不构成违纪但是造成不良影响,或者虽然构成违纪但是根据有关规定可以免予党纪政纪处分的,应当对其进行诫勉。

第五条  对党员领导干部进行诫勉,应当根据具体情形采用谈话或者书面方式。

第六条  对党员领导干部进行诫勉,应当严格履行审批程序。一般按照干部管理权限,由纪委工作部门提出意见,报纪委领导批准后实施。

第七条  采用谈话诫勉的,应当根据诫勉对象的职务层次和具体岗位确定适当的谈话人。

(一)对下一级单位主要负责人进行谈话诫勉,一般由上一级纪委书记作为谈话人;

(二)对下一级单位领导班子其他成员进行谈话诫勉,一般由上一级纪委领导作为谈话人;

(三)对下一级单位机关部门正职进行谈话诫勉,一般由上一级纪委书记作为谈话人;

(四)对下一级单位机关部门副职进行谈话诫勉,一般由上一级纪委领导作为谈话人;

(五)对其他人员进行谈话诫勉,可以由纪委领导确定适当的谈话人。

第八条  采用谈话诫勉的,谈话人应当实事求是地向诫勉对象说明诫勉的事由,指出诫勉对象需要注意的问题,要求其提出书面检查的时间。必要时可以邀请诫勉对象所在单位党组织负责人参加谈话诫勉。纪委工作部门应当派员参加谈话并负责制作笔录。谈话诫勉笔录需载明下列事项:

(一)诫勉对象的基本情况,包括姓名、单位、职务等;

(二)谈话人、记录人的姓名、职务等;

(三)谈话诫勉的日期、地点;

(四)进行诫勉的事由;

(五)谈话具体内容。

第九条  采用书面诫勉的,以纪委名义向诫勉对象发送诫勉决定书。诫勉决定书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一)诫勉对象的基本情况,包括姓名、单位、职务等;

(二)进行诫勉的事由;

(三)对诫勉对象提出的针对性要求;

(四)要求诫勉对象提交书面检查的时间;

(五)进行诫勉的纪检组织名称;

(六)作出诫勉决定的日期。

第十条  诫勉完成后,纪委工作部门应当将诫勉情况以书面形式通知同级组织人事部门和诫勉对象所在单位党委。书面通知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一)诫勉对象的基本情况,包括姓名、单位、职务等;

(二)进行诫勉的事由;

(三)进行诫勉的形式;

(四)进行诫勉的日期。

第十一条  书面诫勉期为6个月。诫勉对象在诫勉期内不得提拔或重用,取消当年年度考核、评优评先的资格。诫勉期满,纪委工作部门应当采取适当方式,对诫勉对象的整改情况进行了解,提出解除诫勉、延长诫勉期(最长不超过3个月)的建议,报纪委领导批准。对延长诫勉期后,仍然没有整改或者整改不符合要求的,纪委工作部门应当提出纪律处分或组织处理的建议。

第十二条 纪委工作部门要建立诫勉档案管理制度,对领导干部的谈话诫勉记录、书面诫勉决定书、书面检查和整改落实情况等材料进行归档,并将有关情况作为领导干部考核、任免、奖惩的重要依据。

第十三条  党员领导干部接受诫勉时,必须认真对待、如实回答,不得隐瞒、编造、歪曲事实和回避问题;不得追查反映问题人员,更不能打击报复。对违反者,应当进行批评教育,情节严重的给予组织处理或者纪律处分。

第十四条  有关工作人员对党员领导干部进行诫勉的内容要严格保密。对失密、泄密者,按照有关规定严肃处理。

第十五条  非党员领导干部,需要进行诫勉的,参照本细则实施。

第十六条  本实施细则由集团公司纪委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  本实施细则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附件:1、诫勉呈批表

      2、谈话诫勉通知书

      3、谈话诫勉记录表

      4、关于对XXX进行书面诫勉的决定

      5、关于对XXX进行诫勉情况的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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